0532-88383332更新时间:2018-11-29 16:55:52
各相关单位、各函授站(教学点): 特此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 2017年1月21日 中国海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海大学位【2017】1号 (2016年12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学生,符合本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各项规定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均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3、通过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统考(主干课程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程,由学校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同时非英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英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由学校组织的第二外国语(日语、法语等)考试。 4、通过所学专业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满足申报条件者填写申报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或函授站(教学点)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汇总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对申报者资格进行核定。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生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办理学位证书。 第七条 在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和评审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或终止审理授予其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未在毕业前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海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海大学位【2008】7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国海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